易錯點一:支付對象不是企業員工
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,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,準予扣除。
對A公司來說,母公司的業務骨干不在A公司任職和受雇,屬于外部單位人員,向其支付的培訓費應做勞務費處理,不得計入工資薪金總額;總經理、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3人因為實際在A公司任職,符合稅法規定的“在本企業任職”條件,A公司支付的報酬,屬于支付的工資薪金,可以稅前扣除;其余人員則屬于在A公司任職或受雇的員工,A公司所支付的工資都屬于企業工資薪金,可以稅前扣除。
易錯點二:稅前扣除范圍不夠規范
易錯點三:特殊規定未能足夠重視
除了按月支付給員工的必要勞動報酬外,企業可能還存在其他一些向員工支付工資薪金的特殊情形,需合規確認工資薪金總額。
舉例來說,王先生2019年1月取得甲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15000股,授予日股票價格為每股8元,施權價為每股6元,該股票期權自2020年2月起可行權。假定王先生于2020年2月28日行權10000股,行權當天股票市價為每股10元。王先生2020年2月28日行權時,取得“工資薪金所得”的應納稅所得額=(10-6)×10000=40000(元)。這時,甲公司應將這40000元并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,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。